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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23-10-17 10:15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赣市府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合乘规定》)于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至今已有6年。《合乘规定》施行期间,对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客运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合乘规定》中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出行现状,特别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合乘规定》进行修改,便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更有效辨别和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合乘驾驶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22年第42号),并参考东莞、深圳、南宁、南昌等城市的同类文件。

三、制定过程

2023年4月,市交通运输局开始谋划思考修订我市《合乘规定》,组织对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现状进行了调研,形成了修改《合乘规定》的初步思路;5月中旬,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赴南昌、上饶学习考察;8月底,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合乘规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9月初,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修订意见座谈会;10月上旬,修订小组在充分研究和学习参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合乘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删除合乘平台备案的相关规定。鉴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合乘平台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向交通运输部门上传合乘数据以及车辆接入监管平台等规定。

(二)删除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删除了对驾驶员要求“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等类似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规定,明确驾驶员背景核查由合乘平台负责。

(三)调整了合乘费用和合乘次数的规定。为进一步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明确合乘出行可分摊总费用不得超过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50%,并按合乘出行区域范围调整每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

(四)调整合乘平台义务的规定。对合乘平台服务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单独设置了一条,对合乘平台增加了核查驾驶员背景和车辆状态、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按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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