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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这些你都了解吗?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22-02-24 10:20 浏览次数:

2月21日,全省贯彻实施《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省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爱和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情况以及主要内容。一起来看↓↓↓

01背景和过程

我省作为水资源大省,拥有五大河流,具有发展水运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全省航道里程达5716公里,占全国航道总里程的4.5%。长江黄金水道经过我省有156公里,赣江、信江千吨级航道今年全面开通后,我省高等级航道里程将接近1000公里,我省水运建设迎来了进位赶超大发展的“春天”。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航道、港口码头建设、管理、运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水运运量大、成本低、投资少、绿色环保等诸多比较优势,出台一部水路交通综合性地方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2020年1月,《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列为重点调研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了《条例》起草、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立法活动;2021年1月,《条例》被列为年度审议地方性法规项目;2021年4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报送省政府审议;2021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同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请求,在审议期间,省人大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同月《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通过;2021年11月,《条例》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02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分为八章共六十四条,对全省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及特点:

《条例》强化了对水路交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条例将水路交通发展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统筹铁路、公路与水路的全面协调发展。将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定位为公益性基础设施,从资金投入上对水路交通发展予以保障。另一方面,《条例》从促进水路交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路运输有序转移,提高全省水路货运量占比;促进港航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港口布局、运营、管理、服务一体化发展,鼓励省内港口与发达地区港口合作等。

《条例》明确了水路交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了水路交通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省港航事务性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界定,并对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航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责任主体。明确内河高等级航道由省市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建设,其他等级航道由沿线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航道中新建航运(电)枢纽工程库区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三是建立航道通航水位调度机制。《条例》明确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高等级航道船闸通航调度机制,并确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统一调度,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四是加强对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的规范管理。规定规划港区内的砂场及砂石装卸点,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管理;规划港区外的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由批准设立该砂场及砂石装卸点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落实经营人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条例》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一是为保证航道的通航及安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航道内禁止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禁止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等。二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置的规定,《条例》规定了港口所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监管工作机制,将船舶污染物处置纳入相应的公共转运、处置系统,进行污染物收集、接收设施建设。三是为了填补我省关于水路运输小型客船经营管理的空白,条例规定了申请经营省内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条件,参照国家有关申请省内载客十二人以上的省内客运船舶运输的条件,作出这样的引导性规定,主要是从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予以考虑。

《条例》突出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管。

一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部门依法治理“三无”船舶、无人使用或管理的“僵尸船”以及乡镇自用船舶的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强化对乡镇船舶的监督管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造册、标识船名等工作。三是规定了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要求。明确停渡一年以上或者已完成渡改桥的渡口应予以撤销,禁止以渡口、渡运名义从事水上旅游活动。四是强化水上搜救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域实际情况建立水上搜救指挥机制,加强水上搜救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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