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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修订)》 解读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9-12-13 16:15 浏览次数:

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修订)》(赣交运输字【2019】51号),现将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中明确要求:“2017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合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据此,2017年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环保厅(现为生态环境厅)、农业厅(现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和住建厅六部门印发了《江西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试行)》和《江西省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试行)》,以推进我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工作的开展。

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从污染物的分类管理、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证要求和交通、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对照部《指导意见》,2017年我厅联合六厅局印发的两个制度,内容较为简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明晰职责,我厅决定对2017年印发的《江西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试行)》和《江西省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两个制度合并为一个《江西省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根据我厅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不在我厅,因此将联合发文单位调整为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和住建厅。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联合监管制度》共五大部分,二十三条。

(一)总体要求,共两条,即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问题导向,链条管理、创新推进,信息共享”的原则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二)分类管理,共三条,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船舶水污染物实行分类管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水污染物要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转移、排放和处置。并规定了分类管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的由生态环境、城管、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三)单证要求,共六条,明确了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转移单位、处置单位在污染物送交、储存、移交转移、通过船舶运输等过程中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申请领取联单,做好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工作,单证或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四)监管要求,共九条,明确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牵头组织下,理清各自监管职责,完善并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五)保障措施,共五条,明确了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

下步,我厅将会同生态环境、住建部门积极指导各地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形成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的全链条闭关管理,降低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及转移处置的风险,进一步做好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江西省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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