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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3-01 15:37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二)实施机关: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四)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五)办理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房的所有所或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除提交上述1—4项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具有符合要求的应急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
    2、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文件;
3、管理、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4、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5、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审核后,可以当场办结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结。需要评估或现场勘查的,由处港航科组织评估或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和审核情况作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的每周一至五的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12号;联系电话:8301652
(九)数量限制: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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