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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许可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2-23 15:35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旅客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赣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直属管理所(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提出申请,并留下有效的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二)受理。处职能科(所)受理该许可申请,开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相关职能科(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配合运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决定准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的每周一至五的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取25元/本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江西省财政厅的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物价局的赣财综字[2000]145号文件;赣州市财政局的赣市财预外字[2002]42号文件(即赣州市物价局的赣市物价字[2002]59号文件和赣州市交通局的赣市交计财字[2002]9号文件);赣州市政府的赣行发[1997]73号文件。

七、承办机构:赣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赣州市运管处监督电话0797-8265829、赣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电话0797-8390110、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97-8399058。

联系方式 :0797-839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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